香港有限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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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简介

 

在香港经营业务,必须登记成为法人团体及领取商业登记证。

香港的法人团体主要有三种,分别为:

独资经营

合伙经营

有限公司

如以注册地划分,有限公司大致可分为:

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

登记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海外公司

有限公司之架构

有限公司是最为广泛采用的法人团体。所有在香港的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注册处登记成为法人团体;并需在开始营业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局之商业登记处领取商业登记证。

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的,依据香港法例 32章公司法之规定成立,其组织架构必须最少有 1名股东,1名董事,及 1 名公司秘书,股东及董事身份是可重叠。例如:某人筹组一家有限公司,那么他的身份则是公司的股东兼董事,另一方面,他必须委任另一人或一间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出任公司法定秘书。

“有限责任”并非对公司本身而言(有限公司在有足够资产的情况下,须对本身的债务负全责),而是指当公司结束时,其股东须负的责任。有限公司与股东是独立的法人个体,股东无须为有限公司的债务负责。

注:股东及董事都不一定是香港居民;但公司秘书则必须是香港身份证之持有人或是香港之法人团体(即香港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与个人及合伙公司之比较


独资经营合伙经营私人有限公司
成立申请商业登记证后即可成立
  • 由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构成,不一定协议,但多数合伙经营均有书面章程
  • 除了商业登记费HK$2,600外,无须缴交其它费用
根据香港法例中的公司条例登记组成,故需遵守连串法定要求,如书面公司章程及缴交登记费﹝公司注册处﹞及商业登记费﹝税务局﹞
法律地位无独立法律地位,只视为东主个人本身的延伸无独立法律地位 

  • 所有资产由合伙人拥有
  • 每位合伙人均对商号的负债及合约有共同及连带责任
  • 商号的延续视乎合伙协议的条款,如合伙人去世或破产,合伙经营亦告解散
  • 虽然可以商号名义进行法律诉讼,但合伙人均有共同及连带责任
  • 合伙人不能与商号本身立约
有独立法律地位,并独立于其股东 

  • 所有资产由公司名义拥有
  • 公司本身可立约及负债
  • 除非公司清盘,否则将永久存在
  • 公司本身可告人或被告
  • 公司可与其股东立约,并可因此而产生诉讼
拥有权的转让不能转让,公司等于东主本人除非得到全部合伙人的同意,否则新合伙人不能加入虽然私人有限公司对股份转让有一定限制,但仍相对地容易
股东规模1人2 – 20人1 – 50人 (不包括雇员)
管理由东主独自管理由合伙人根据协议共同管理股东不会自动成为管理人员,除非被董事会选为董事(纵使股东有权选出董事会)。实际上,小型私人公司均为公司经理
债务东主无限责任,若公司资不抵债,东主必须负上责任,有机会破产
  • 合伙人对商号的债务有共同及连带责任
  • 虽然其中一位合伙人可为有限责任,但最少须有一位合伙人为无限责任
所有股东的责任只限于其未支付的股本
代理人公司等于东主本人合伙人为商号的代理人,商号须为合伙人的行为负责股东并非公司的代理人,除非另有代理人协议
借贷能力不能发行债券或浮动抵押不能发行债券或浮动抵押有较多借贷工具,如债券、浮动抵押等,借贷能力较高
规范不受任何规范,只要经营的业务并非违法除了合伙协议外不受其它规范,尤其是不须每年核数及公开帐目受较多规范,包括每年核数及提交周年报表
税务
  • 以较低的税率计算利得税
  • 东主可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 以较低的税率计算利得税
  • 每位合伙人可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 以较高的税率计算利得税
  • 公司不能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权限不适用
  • 由合伙人制定合伙经营的权力
  • 并可在全部合伙人同意下更改
公司的权限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轻易修改
股本不适用合伙经营的集资及股本维护不受任何条例管制有限公司的集资及股本维护受公司条例管制
与债权人的安排独资经营可自行决定与债权人的债务安排合伙经营可自行决定与债权人的债务安排只能在公司条例准许的范围内与债权人商讨债务安排
结业可由东主解散可单由一位合伙人解散不能由单一位股东解散公司,必需由法庭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