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利用离岸公司成功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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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利用离岸公司成功上市

中国联通集团旗下公司先后在上海、香港和纽约上市,在香港和纽约上市操作中,也利用了离岸公司。

首先要讨论的是中国联通集团公司。集团联通公司属于国内大型企业,其部分资产先后在香港和国内 A 股上市,在上市后联通集团不断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在注资的过程非常恰当地使用了离岸公司的架构,使得注资过程绕开了许多阻碍。虽然本案例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境外并购,但由于联通红筹系香港上市公司,本案例可由公开资料查阅所得,可以给读者较好的启示。

并购前:中国联通( HK )红筹公司股东结构图及资产如下:

为了将九省市联通业务顺利注入联通红筹公司,联通公司设计了如下的并购方案:

第一步:联通集团公司设立两家离岸公司:联通新世纪( BVI )有限公司和联通新世纪通信( BVI )有限公司,联通新世纪( BVI )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联通新世纪通信( BVI )有限公司,同时,并将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和四川等内地 9 省市移动通信业务及资产注入联通新世纪通信( BVI )有限公司。

第二步:中国联通( BVI )有限公司收购联通新世纪 (B Ⅵ ) 有限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第三步:由中国联通(红筹公司)从其母公司中国联通( BVI )有限公司手中买下联通新世纪( BVI )有限公司股权,联通新世纪通信( BVI )有限公司成为中国联通(红筹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司。

这样,通过新注册两家 BVI 公司,经过两次股权关联交易,内地 9 省市的移动通信业务置入中国联通(红筹公司)名下。

上述结构安排在以下两个方面是大有益处的,一是审批问题。在国内,联通集团将其 9 省市业务注入一家新的公司,只要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即可。而联通红筹公司系香港上市公司,由上市子公司向母公司购买资产这样的案例中,香港法律规定最终的决定必须要经过小股东会的批准后才可生效,因此,采取 BVI 这一结构安排,可以有效地避免股东会批准带来的不确定性。如果小股东不批准,上述业务仍然归联通集团所属。二是税收上的利益。通过这样的运作,联通新世纪通信( BVI )有限公司不直接在香港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中国联通(红筹公司)从其取得的业务收入纯属于投资所得,按照香港法律无需交纳资本利得税。可以说联通如此缜密的资本连环套中, BVI 公司就是那环环相扣的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