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上市
一、香港为中国公司提供了优越的海外融资环境。
一般而言,中国内地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在海外申请上市,主要是希望突破国内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打开国际融资渠道,吸收国际资金,同时在国际舞台上提高公司形象及声誉。香港作为亚洲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是国际资金流动的重要市场,专业机构投资者或基金在香港股票市场占有相当高的投资比例,对中国公司上市融资及在上市后进行进一步的融资活动明显有利,特别是近年来香港的本地及国际投资者普遍对中国内地市场有较深入的认识,大量专注中国事务的分析员汇聚香港,这对于中国公司在香港上市融资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除资金量的充裕外,香港融资制度的可确定性、稳定性、灵活性及透明度,也是吸引中国公司在香港上市的重要原因。
概括而言,在香港上市,只要符合一定的资格,并且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供符合规格的文件,则联交所上市科都会考虑有关申请,并且会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回复。联交所的上市规则中列有非常详细的上市申请程序,也包括复核程序。即如果其拒绝上市申请人的申请,也必需提供拒绝的理由和申请复核有关决定的机会,因此,企业在计划未来发展时可对申请上市的过程更有把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香港市场在制度上的可确定性方面无疑是优秀的。此外,香港联合交易所所制定的上市规则也不会轻率地作出重大改变。事实上,目前关于主版的上市规则,虽然会根据市场需要不时作出修订,但假若涉及重大的修订,一般都经过咨询、反馈、再建议等程序,首先派发咨询文件,公开咨询各方对修订的意见,再按各方的意见提出综合意见稿。这样的好处是稳定及透明度高,企业可以在能够清楚预计的规管环境中策划集资活动。联交所作为上市规则的执行者,有权按个别情况就上市规则个别要求作出豁免,这为香港上市公司的监管带来一定的灵活性。
正是因为上述优越性的存在,选择在香港上市已逐渐成为中国公司融资时优先考虑的途径。
二、中国公司在香港上市的主要途径。
中国公司在香港上市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由中国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1、以H股公司方式申请主板上市
至于中国内地企业直接到香港的主板上市,除香港联交所的上述要求后,也必须满足内地部门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7月14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方可申请到海外上市,包括企业的净资产不能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能少于6仟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仟万美元。必须注意的是,企业除必须符合香港主板上市要求外,还须满足这些要求方能到香港申请上市。
2、以H股方式申请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1999年9月21日发布了《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明确了内地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程序。由于有关企业除须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外,所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不多,已吸引较多的内地企业会寻求到香港创业板上市。
3、以海外或香港注册公司方式申请主板或创业板上市
以上所提到的上市要求主要是针对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因此,如企业本身在香港或海外设有海外机构,可考虑以香港一般所称的"红筹股"形式上市。就此,国务院于1997年6月20日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一般称之为《红筹指引》)。然而,现时按有关规定成功申请来港上市的情况并不普遍。必须注意的是,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并不一定涉及红筹指引。就此证监会于2000年6月9日发出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有关问题提供了指引。事实上,从香港法律的观点,以香港注册公司形式上市,较直接将企业在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在香港上市(即一般所指H股公司),在某几个方面可能更有优势。包括:
(1) 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坚持执行"一国两制"的方针,因此,香港的原有法律,除非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所抵触,均得以保留。香港在政治上是中国的一部份,而在法制上仍然保持与国际其它金融中心的联系,这就使香港的商业法律能够为内地企业提供独有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基础。由于有关公司的注册成立地是香港,其行为受香港公司条例所管辖;而香港公司条例与美国、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的公司法又有许多共通之处。在这方面,自必然会得到国际投资者较大程度的认同。
(2) 在发行新股方面有较大灵活性,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如得到股东大会的一般授权,可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20%的公司股份。而其中较常见的集资方法是由上市公司大股东向机构投资者出售股份,再同时由公司利用一般授权向大股东分配同等数量公司股份。这项授权加强了上市公司日后集资的灵活性;
(3) 在设立员工股份认购股份计划或股份回购计划方面,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也较H股公司拥有更大的弹性。
三、中国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具体要求。
在涉及到中国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具体操作之前,作为中国公司的经营者必需对香港联交所对不同形式的上市要求进行了解,并比照公司的经营情况,确定合适的上市形式,以保证上市及融资的成功率。现以图表的形式,对香港联交所对申请在创业板和主板上市的要求予以说明。
创业板 主板
投资者对象 以专业及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为对象 以所有投资者为对象
盈利要求 不设盈利要求 过往三年合计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元,再之前两年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
营业纪录 须显示公司有紧接递交上市申请前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若符合下列情况,上述的要求可减至12个月:(a)首次上市文件中的会计师报告显示过去12个月期内的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会计师报告中所载对上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总资产不少于5亿港元或上市时厘定的市值最少达5亿港元;(b)上市时由公众持有的公司市值最少要达1亿5千万港元,由最少300名公众股东持有,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名股东分别合共持有不超过由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及(c)股份的首次开招股价不少于1港元。 须具备三年业务纪录
业务目标声明 须载列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上市后的保荐期间 至少须于上市那一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聘任一名保荐人,该等保荐人(留任保荐人)只会担任顾问的角色 申请人上市后,将不须保留保荐人(H股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保荐人)
管理层、拥有权或控制权于业务纪录期间有变 非在联交所接纳的特殊情况下,否则申请人必须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在基本上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于三年业务纪录期间须由基本相同的管理层管理
最低市值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 若公司在上市的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5%,涉及金额至少须达3,000万港元。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0%或使公司在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达10亿港元的较高百分比。 五千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以较高者为准);惟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占已发行股本的百分比可降至10%。
包销安排 无硬性包销规定 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新申请人上市申请程序 申请表格须于拟举行聆讯日期至少足二十五个营业日前连同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及所有有关文件呈交联交所 排期申请表格须于拟举行聆讯日期至少足二十五个营业日前连同上市文件较后期的草稿交联交所。
四、香港创业板市场为中国公司在香港申请上市提供了宽松的环境。
中国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大批的新兴公司,部分公司已经完成了初期发展,进入到二次创业阶段,而国内银行贷款的持续紧缩使得中国公司通过惯常的融资渠道已无法满足资金需求,特别是新兴公司中以私营企业居多,企业性质、经营规模、经营行业等方面的限制,使此部分公司申请银行贷款的难度尤为明显,资金的需求已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瓶颈",如果快速有效地实现海外融资,已摆在此类中国公司的议事日程上。
而通过对上述表格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香港创业板的开拓重点在于吸引工商界的新兴或增长中的公司,与主板上市的要求不同,创业板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对行业和规模上没有限制,不对申请人的经营能力予以限制,中国内地、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只需拥有主营业务并提供两年营运记录,都可以由保荐人协助申请上市。因此,香港创业板市场为中国公司上市提供了宽松的申请条件,是中国公司在香港申请上市的最佳选择。
五、中国法律对中国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具体要求。
在了解了香港联交所对拟申请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具体要求后,中国公司还应了解我国法律对在香港上市融资的要求及规定,现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简要汇总如下:
(一)能够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中国公司范围
符合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板上市,但首先应依法设立或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国公司申请创业板上市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规行为;
3、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4、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5、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三)中国公司创业板上市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1、公司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状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及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等;
2、上市保荐人对公司发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
3、公司设立批准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境内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两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凡有国有股权的公司,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份管理的批复文件;
7、 较完备的招股说明书;
8、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具体审批程序。
在综合了解中国证监会及联交所关于中国公司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要求后,中国公司即可进入申请上市的实质性操作阶段,当然首先是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所遵循的程度如下:
1、在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3个月前,保荐人须代表公司向证监会提交《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第二部分(一)至(三)项文件,同时抄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2、证监会就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外资政策及及其他有关规定会商国家经贸委;
3、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函告公司,抄送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不同意受理的说明理由;
4、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向证监会提交《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第二部分(四)至(八)项文件,申请文件齐备,经审核合规,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间外经贸部、外汇局和财政部(如涉及国有股权)等部门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经拟准后,公司方可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
七、中国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具体筹备、报批、发行程序。
1、成立公司内部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负责与各中介机构和香港证监会、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相关的证券机构联络,是公司面对上市过程有关参与各方的窗口。同时还负责选择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及拟定上市时间表。
2、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
公司内部工作小组的第一项工作是委任上市保荐人和选聘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公关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在选择中介机构时,由于香港创业板市场要受到香港公司法律的约束,内地的公司又要受到中国的证券、金融、外汇等相关法律的约束,因此需要聘请熟悉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的律师行和处理国内法律问题的顾问。另外,由于香港和国内会计制度的不一致,公司还需同时聘请国内会计师和香港会计师。
3、公司背景调查
在拟定上市时间表后,工作小组即准备对拟上市公司的背景进行调查。包括上市保荐人的尽职调查、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及律师规范公司的法律文本。
4、上市方案规划
对于上市方案的规划,主要包括公司构架的规划及考虑引进策略投资者,同时出具公司活跃业务纪录声明和未来二年业务目标声明。
5、上市申请
公司通过保荐人向交易所提交一份预计已是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及全部其它所需要文件,请求批准上市,并准备接受聆讯。
6、刊发招股章程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其股票的发行销售工作主要包括:分析员撰写研究报告、招股说明书定稿、路演等,确定股票价格。
7、正式开始挂牌上市并买卖股票
8、上市后续工作
主要包括对投资人和证件会、联交所的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公司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中发挥的作用。
通过上述的规定和要求,应当看出,基于程序与法律文件的要求,中国公司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并非一蹴而就这么简单,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使全部努力功亏一篑,为此,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与机构,即成为协助上市的重要辅助人员,通过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都要求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这方面的作用即显现出来。
其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并不仅仅局限于为公司上市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上,作为专门的法律服务人员与机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应当贯穿于中国公司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全过程。可以说,有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全程介入,中国公司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甚至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公司申请香港创业板上市中发挥的作用,可以根据时间先后顺序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书面审核申请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经营材料;
2、律师实地调查与了解公司产权结构、债权债务、违规违法行为;
3、律师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需要补充的材料;
4、根据补充的材料及纠正的问题,帮助企业进行综合性汇总,提出上市建议;
5、协助联系、推荐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的保荐人及其它中介服务机构供公司选择;
6、必要时对有争议的产权,进行产权界定;
7、必要时帮助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8、起草、审查上市所需的全部法律文书;
9、律师提供符合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法律意见书;
10、协助保荐人向有关政府部门(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
11、上市申请获准后,协助公司处理在上市融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12、成功上市融资后,在企业运转中,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法律咨询,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